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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咨詢: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區別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還有哪些區別呢?以下就跟著勞動糾紛咨詢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區別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二)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相對于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區別
二、臨時工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臨時工是屬于勞動關系的。臨時工,多是針對企業招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而言,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同樣應簽訂相應期限的勞動合同,明確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其合法權益同樣應受法律保障。
臨時工雖然工作的時間較短,但是自其工作之日起就已與工人單位建立起了具有人身附屬性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退休返聘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退休返聘是勞務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退休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返聘適用的法律關系上與勞動者有很大差別。
退休人員再上崗的,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用人單位也無需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如果在工作期間發生人身事故的,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按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要求雇傭單位承擔責任等。
以上就是勞動糾紛咨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區別的相關知識,二者存在主體不同、關系不同、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以及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的區別。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糾紛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