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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法律咨詢公司能否依律師訴訟代理標準收費?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后,張某找到了韶關的法律咨詢公司,邀請他協助處理相關訴訟業務,張某事后被該公司要求支付高額的法律服務費。
2019年3月底,張某委托韶關某法律咨詢公司代理法律服務時,簽訂了《法律服務代理合同》。 根據合同,張某得到的賠償金超過15萬元,再作為法律服務費支付給該法律咨詢公司。
之后,這家法律咨詢公司為張某提供法律服務,配備工作人員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協助張某與保險公司進行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向張某賠償27萬余元。 收到賠償金后,法律咨詢公司要求張某支付約12萬元的代理費,張某認為,該公司不具備根據律師訴訟代理收費的條件,根據上述合同主張代理費,無權拒絕支付。 雙方沒有就這個協議做出結果,而是訴諸武江法院尋求解決。
據法院審理,法律咨詢公司依法注冊成立,其經營范圍是“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代理擔任法律顧問的訴訟以外的法律事務(不得從事訴訟代理、辯護業務等)”。 這家法律咨詢公司只是從事法律顧問服務,按照律師訴訟代理業務標準收取高額費用,顯然有避免法律監督管理的意圖,妨礙建立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公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雙方簽訂的《法律服務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代理費條款是無效條款,該法律咨詢公司主要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張某支付服務代理費這家法律咨詢公司對張某的賠償確實支付了一定的勞動,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張某向該公司支付法律服務費1萬元。
據法官介紹,司法部《關于公民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批復》目前除法律事務所、公證處、基礎法律服務處和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另外,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給付報酬約定的效力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也明確指出,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公民個人與他人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對法律服務市場來說,實施執業資格準入有利于凈化法律服務市場環境。 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旨在鼓勵互助行為,不能得到這種利益,而且在被委托的范圍、案件權利等方面與律師代理有很大差異,因此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服務時也要慎重考慮,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