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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咨詢: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部分職工都會有一個錯誤的認識,那就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代表著自己完全受到公司的管束,因此多拒絕簽訂合同。事實上簽署勞動合同恰恰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正確行為,那么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呢?接下來就由勞動糾紛咨詢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以上就是由勞動糾紛咨詢整理收集的關于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的信息,由上可知,合同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具體補償金額要根據工作年齡計算。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勞動糾紛咨詢的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