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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對合同的保全有別于其他類似權力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對合同的保全是債權人依據民法所享有的實體權利,有別于其他類似權利
首先,與合同的擔保相比較,合同保全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合同的擔保主要是由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尤其是設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均需要由合同當事人訂立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合同才能成立。而合同的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只要法律上有相應的規定,無論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債權人均有權行使。產生這種差別的原因在于兩者的對外效力不同。合同的擔保,無論以何種形式,其效力范圍均未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在合同擔保中,擔保人對債權人所負的擔保責任是依據擔保合同所產生的義務,體現的是合同的對內效力,即使擔保人是第三人,其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同樣體現的是合同的對內效力,因為作為擔保人的第三人并不是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而是合同的當事人,它所承擔的擔保責任同樣是依據合同的約定所應該承擔的義務。而合同的保全則有所不同。由于合同保全的效力必須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而債權人事實上又不可能就此問題與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達成任何協議,因此必須由法律作出相應的規定,才能使合同保全具有約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如果對合同的保全不是一項法定權利,則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類似的約定,也無法對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其次,對合同的保全是債權人基于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即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因此債權人基于行政法上的隸屬、管理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勞動法上的雇傭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均不屬于合同保全的范疇。至于基于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監護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也屬于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由于《合同法》第2條規定這一類具有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此類關系中的債權人同樣不能援引《合同法》中有關合同保全的規定來實現債權。
再者,合同保全是債權人依據《合同法》所享有的一項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程序法上的權利,有別于程序法上的財產保全。二者的區別除了體現在分別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規定外,還體現在兩者的實施方式不同(財產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而合同保全只能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消權的方式行使)和提起保全的主體不同(財產保全一般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亦可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而合同保全則必須由債權人主動提出)。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另外,還應該明確,合同保全,顧名思義必須存在于合同的有效成立期間。在合同未成立生效或者已被撤消、宣告無效的情況下,由于事實上不存在合同關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消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至于在合同被撤消、宣告無效情況下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以及非合同關系下產生的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雖然也可能發生債的保全問題,但已經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合同保全的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