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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被解雇,天津勞動糾紛申請仲裁維權
天津勞動糾紛案情描述
申請人田某某2015月3月4日入職香港某公司在上海的辦事處(沒有辦理注冊登記),簽訂了雇傭合同,并先后委托b公司和a公司為田某某購買社會保險。懷孕后休產假前,公司批準田某某休產假,但并沒有如期發放產假工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師仔細研究案情,發現本案的難點在于,國內仲裁機構不受理對境外公司的仲裁,且田某某與香港公司簽訂的是雇傭合同,并非勞動合同。因此,案件一度陷于無頭案狀態。經查詢大量法律法規,根據《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購買社保可以視為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決定以a公司和b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
【申請仲裁】
2016年4月21日,申請人經審批后開始休產假。休產假后,a公司拒不支付2016年3、4、5月份的工資。不得已,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a公司發函,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第一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2016年3、4、5月份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6月1-15日的工資,拖欠的加班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間(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3日)的雙倍工資差額及25%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個月。但a公司仍拒絕支付。
仲裁請求事項:
1、2016年3月1日至6月15日工資7000*3+7000*11/21.75=24540元(其中4月21日-6月15日的工資為已休產假期間工資);
2、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間周六24天共192小時加班工資7000/21.75/8*192*2=15448.28元;
3、因被申請人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請求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雙倍工資差額7000*7.5=52500元;
4、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1*=7000元。
案件開庭后,a公司否認存在勞動關系,聲稱僅僅是代為購買社保。但本律師已取證香港公司上海辦事處和該公司的注冊地點是同一辦公地點。最后,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大部分仲裁請求,裁決:
1、被申請人a公司支付申請人田某某2016年3月1日至6月15日工資24540元;
2、被申請人a公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雙倍工資差額7000*7.5=52500元。
3、被申請人a公司支付田某某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000元。
裁決后,公司不服提起訴訟。經開庭審理,在法官的主導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結案。a公司一次性支付田某某款項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