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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時效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時效
典型個案:公司以王先生不能勝任工作,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半年后,王先生得知,公司當初辭退自己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但是事情已經過去半年,王先生還能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么?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律師提示:要用好勞動仲裁依法維權,不要超過申請時效是前提。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案例中的王先生雖然已經被公司辭退半年,但是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的仲裁時效,如果公司當初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仍然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考慮到現實中的復雜情況,法律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特殊情況下時效可以延長。而且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該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出現爭議,及時依法申請仲裁仍是首選。時間過長,各種情況變化,證據容易滅失,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