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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中心調解制度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中心對于勞動爭議的定義問題,理論界并未達成統一意見。有的學者認為,勞動爭議指的是,圍繞勞動關系所發生的所有爭議;也有的學者認為,應當根據勞動關系不同,分別界定。勞動關系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個體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沖突,此種稱之為狹義層面的勞動爭議;另一種是團體之間發生的沖突。
調解是在調解委員會主持之下,調解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相互讓步,較終達成統一意見。調解不僅涉及到爭議問題本身,同時還會涉及到發生爭議的原因,從根源解決問題。同時調解結果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做出,更能被雙方當事人所接受。
用人單位可以自行設置調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兩類主體構成。其中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或者職工集體推薦的成員責成;企業代表多為企業負責人。眾所周知,調節成員相應是中立的第三方,才能保證調節結果的公平公正。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承擔的是傳遞爭議雙方意見,促進調解程序開展的任務。
現有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報酬、賠償等項目達成協議,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在該協議期間,為履行協議中的義務,此時勞動者可以以協議書為證據,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