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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中心應對案件的解決途徑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中心告訴你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相應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較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經過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需要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