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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要點和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勞動者不適合勞動崗位、違紀、曠工等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天津勞動糾紛咨詢告訴你在上述糾紛中,用人單位應當先采取補救措施,如培訓、教育、告知等,不能一上來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除非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事實和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扣發工資和收入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勞動收入的賠償金之間有區別,計算數額也不盡相同,適用時要注意合法性。
勞動者沒有與單位的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據,如工資憑證、勞動憑證、錄音和短信證據等,也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常見的幾個用人單位使用同一辦公經營場所,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互相推諉的,勞動者應向有勞動關系的單位主張權利,或向兩個以上的單位同時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