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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企業與員工之間,因為勞動合同不續簽或是被辭退、福利待遇等等,都是容易產生勞動糾紛的,當勞動糾紛出現后,我們應該想著如何去處理,到底有哪些處理途徑。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企業單位和職工要清楚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如果,不愿意協商解決,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