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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離婚法律服務中心普及離婚調解制度的優點
天津離婚法律服務調解是在一種以相互諒解為本意,在非激烈對抗的環境中展開,雙方的情緒會處于較平和狀態。審判可能會增加夫妻間的對立,甚至導致雙方在離婚后仍以仇人相視。判決是在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做出的,法庭審理會增進夫妻雙方的相互指責,從而加劇已有矛盾。
調解有利于消除雙方感情上的對立,這是由調解的本質特征決定的,調解的本質特征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調解過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
審判往往不能完全實現實體性正義,這是因為法律的滯后性。當事人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法庭的支持,總會援引各種各樣的規范來說明自己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援引的規范一般除了成文法律,還有一般的常識或共同生活的準則等等。
在調解過程中,如果對方反對自己的主張,懷疑其合法性與合理性,就有必要提供確切的法律依據和道德規范來加以反駁,使得當事人不得不認真考慮自己主張的規范性根據,并進一步尋找對雙方來說都有說服力的解決方案,從而實現實質性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