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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中心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是什么?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勞資雙方各類勞動爭議矛盾凸顯,天津勞動糾紛咨詢訴至勞動仲裁機構的案件數量不斷增長。勞動爭議仲裁是一項具有特色的權益救濟和保障制度,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
調解的原則中說勞動爭議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應當在發生爭議后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并認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調解無效時,才由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解決。調解委員會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使爭議調解解決。
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當事人應及時申請調解或仲裁,超過法定時間將不予受理。當事人應及時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否則調解無法進行,仲裁則可能被視為撤訴或被缺席仲裁。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處理勞動爭議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不能主觀臆斷,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為準繩要求處理勞動爭議判斷是非、責任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