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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正確對待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時常會因為勞資問題、工傷問題等發生勞動爭議,天津勞動糾紛咨詢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
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實行調審分離,從程序上對訴前調解制度予以規范,對調解在價值取向上準確定位,切實做到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以職權主義為輔,對于有效發揮法院調解功能、提高審判效率、增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