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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仲裁法解析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中心告訴你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于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
當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還有的建議法律明確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實踐中也有的地方規定在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勞動仲裁調解書,勞動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