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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糾紛咨詢對爭議處理原則
天津勞動糾紛咨詢中心的調解原則中說勞動爭議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應當在發生爭議后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并認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調解無效時,才由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解決。
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當事人應及時申請調解或仲裁,超過法定時間將不予受理。
當事人應及時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否則調解無法進行,仲裁則可能被視為撤訴或被缺席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起訴的要及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也要及時,否則失去起訴權、上訴權,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調解委員會調解爭議要及時,不能超過30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在處理勞動爭議時,要求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需要對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細致、客觀的調查、分析,查明事實真相,這是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爭議的基礎。